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课时安排:200
课程内容:湘培心函字[2009]04号
关于开展《维修电工》高级技师/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的通知
各企事业人力资源管理(人事)部(处、科):
根据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》(湘办发[2007]13号)精神。为加快实施人才强省的富民战略,大力培养适应我省产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,推进新型工业化,为企事业单位培养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,激励技能型人才快速成长,拓宽高技能人才就业渠道,提高高技能人才的综合竞争实力。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,本中心决定2009年继续开展维修电工高级技师、维修电工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考证培训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培训对象
从事机械设备和电气系统线路及器件等的安装、调试与维护、修理的人员、从事机械设备及电气教学的教师。
二、报考条件
(一)维修电工技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,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:
1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5年或累计17年以上者。
2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2年或累计15年以上,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者。
3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或累计12年以上,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后,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。
4、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,经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。
5、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者。
6、相关专业高级技工学校、高等职业院校或以上学历,取得本职业高级工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,经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。
(二)高级维修电工技师(国家职业资格一级),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:
1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7年或累计19年以上;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者。
2、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2年或累计15年以上;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后,经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者。
3、取得本职业技师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,经高级技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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